時間:2022-11-05 點擊: 次 來源:網絡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0年6月22日23時45分左右,蒲城友泰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泰公司)聚丙烯包裝車間由于聚丙烯粉料泄漏,發生一起燃爆著火事故,總過火面積約150㎡,造成6人燒傷,其中1人重度燒傷,2人中度燒傷,3人輕度燒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市委書記魏建鋒,時任代市長王琳,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曉軍分別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把傷員救治放在第一位,要徹查事故原因,嚴肅追責問責。 6月24日,市安委會在蒲城縣召開了全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推進會,會議傳達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市應急管理局局長陳峰通報了“6·22”事故情況,對近期危險化學品領域檢查發現的51項隱患進行了現場交辦;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曉軍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嚴之又嚴、細之又細、實之又實”的具體要求。會后市安委會組織各縣市區分管領導、應急局長等36人到事故現場進行了警示教育;25日上午,蒲城縣組織轄區內38家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負責人到事故現場進行了警示教育。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的有關規定,根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6月24日上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消防救援支隊、蒲城縣人民政府等單位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西北大學化工教授、省應急管理廳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專家郭人民和蒲城清潔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蒲潔能化)2名技術人員等組成專家組對該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經過6月24日至30日5次到友泰公司事故現場,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了事故現場勘察、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召開專家論證會等調查工作,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企業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企業概況 友泰公司位于蒲城縣平路廟煤化工業園,該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2017年3月21日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526MA6Y2WK98W,法定代表人:吳道哉(男,漢族,身份證號碼:330326197510170711)。2018年7月31日取得《渭南市公安消防支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渭公消驗字〔2018〕第0071號),2020年2月6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陜]WH安許證字〔SW0001〕),許可范圍:危險化學品生產,聚丙烯(粉料)裝置4萬噸/年。廠區面積50畝(約33300㎡),建筑物總占地面積約5511㎡,年產值1.7億元人民幣。現有員工49人,設有安環部、供銷部、生產科、設備科、財務科、辦公室等5個部門,并配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張思妮(女,漢族,身份證號碼:610526199009161923),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何文偉(男,漢族,身份證號碼:610526198209275234)。 (二)廠區建筑布局及設施設備情況 廠區設有聚丙烯生產車間、原材料儲罐、甲類庫、成品庫、備件庫、氣柜、丙烯卸車區、消防水池、循環水池等配套工程。 廠區設有6臺聚合釜,6臺閃蒸釜,6臺原料罐,5臺氣體回收罐,3個丙烯計量罐。事故后經核查,甲類庫內共存放氫氣瓶116瓶(可存氫氣容量232L),其中空瓶16瓶,充裝氫氣瓶100瓶(氫氣存量200L)。廠區建筑布局示意圖 廠內設有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地上室外消火栓10套,消防水炮4個,室內消火栓13個,儲罐降溫設備2套,二氧化碳滅火器26具,手提式ABC干粉滅火器120具,手提式BC干粉滅火器20具。 該公司建設項目配備了安全儀表功能,設定為安全完整性等級二級(SIL-2),控制系統采用故障安全型。當安全儀表系統內部產生故障時,安全儀表系統能按設計預定方式將過程轉為安全狀態。車間控制室和罐區控制室分別設置SIS(安全儀表系統),設有獨立的操作室。聚丙烯包裝部位所有電器及照明燈具均為防爆設施。 (三)聚丙烯(粉料)生產工藝 該公司采用間歇式本體法生產聚丙烯,主要工藝流程是液態丙烯在聚合釜中,當溫度控制在75~80℃,壓力在3.5~3.7MPa,在催化劑作用下進行聚合反應,并加入氫氣調節相對分子質量;聚合反應結束后,未反應完的氣相丙烯經冷卻至液相丙烯,通過回收泵輸送到原料罐區儲存。生產的聚丙烯粉料成品通過閃蒸釜底部出料,通過袋裝、稱量、消除靜電、縫袋包裝、入庫儲存。 (四)事故發生現場企業人員結構分布 6月22日事發當晚在場共15人,其中班長郭鵬(檢查全廠);辦公樓主控室主操楊猛,副操杜會芬,化驗工姚蒲英;一樓包裝車間包裝工趙福茂、雷西平(事故發生前離開廠區接家人)、蒙成剛、蘇亞文、何小娟,叉車工李忠剛;二樓閃蒸車間馬文若;三樓聚合車間張景強、趙剛民;罐區劉娜、成軍。 二、事故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友泰公司因疫情影響,原料斷供,一直處于停產狀態。6月22日企業開始調試設備,準備復工復產。經查閱現場監控:6月22日晚上,生產車間一層有2名工人正在進行產品裝袋、搬運工作。在22日晚8點多,3號聚合反應釜開始進料,經過3小時后反應結束。2樓操作人員馬文若接中控室指令,開啟3號反應釜卸料閥向閃蒸釜卸料。由于閃蒸釜下部出料閥門未關閉(按照操作規程該閥門應處于關閉狀態)。二樓操作人員馬文若開啟3號反應釜卸料閥后,很快聽見一樓有“嘭”的響聲,緊接著煙霧彌漫看不清周圍東西,隨即發生燃爆。(經現場詢問:期間發生兩次燃爆,前后時間間隔5s~6s) 23時52分許(現場監控時間,經核對此監控時間比北京時間快約7分鐘)3號閃蒸釜下部高壓聚丙烯粉料及未反應完的丙烯氣體(易燃氣體)沖開輸送絞籠而噴出,并在車間內迅速擴散形成大量粉塵,2名工人發現后立即撤離現場,約16秒后車間內發生燃爆;從3號閃蒸釜下側旁邊的監控視頻記錄可看到,當時3號閃蒸釜下部出料閥下有大量白色霧狀物產生并迅速擴散,進而瞬間發生燃爆。 現場勘查發現,3號閃蒸釜出料閥連接的輸送絞龍有開裂現象。 (二)事故救援情況 1.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后,蒲城縣啟動應急預案,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帶領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公安局相關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火災撲救組、醫療救護組、綜合協調組、后勤保障組、專家指導組、輿情監控組有序開展處置工作。 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道哉的父親吳有壽(男,漢族,身份證號碼:330326194807050717)接到企業臨時聘任技術負責人邵明杰報告車間著火后,立即拔打了“119”和“110”報警電話,并向蒲城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蒲城高新區)副主任杜軍鋒進行了報告。23日零時12分左右消防車趕到現場,共出動消防車10輛,消防人員40余人。23日零時12分左右,蒲城高新區副主任杜軍鋒趕到現場,23日零時15分左右,蒲城縣副縣長屈建寧、應急管理局局長王宏偉、副局長王建華帶領相關人員20人趕到現場,指揮現場救援和險情處置工作。凌晨3時,明火被撲滅,險情得到控制。 零時10分左右救護車趕到現場,受傷人員全部送蒲城縣人民醫院救治,生命體征平穩。 2.事故現場隱患處置情況。6月23日15時,在省市相關部門指導下,蒲城縣成立了以副縣長屈建寧為組長的現場處置組,邀請了蒲潔能化安環部副部長弋軍等3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指導組會同友泰公司臨時聘任技術負責人邵明杰對現場的4個反應釜進行了冷卻置換,對全廠進行了事故后隱患排查,確定4個聚丙烯反應釜、危險化學品庫房內的氫氣瓶、丙烯罐區儲存的液態丙烯、三乙基鋁仍存在較高風險,研究制定了以確保安全為前提的治理方案,科學有序逐步處理。在現場處置組監督指導下,6月23日22時,甲類庫內存放的116個氫氣瓶由咸陽瑞祥氣體有限公司全部運出廠區;截至7月1日,丙烯罐區儲存的100噸液態丙烯由河南濮陽君瑞物資有限公司運出廠區,4個聚丙烯反應釜已完成泄壓并封存物料,三乙基鋁就地封存。現場風險得到有效管控。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受傷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燒傷情況 1.重度燒傷人員情況(1人) 蘇亞文,女,漢族,51歲,蒲城縣平路廟鄉直社村3組村民。 2.中度燒傷人員情況(2人) 趙福茂,男,漢族,55歲,蒲城縣椿林鄉平峨村1組村民。 何小娟,女,漢族,34歲,蒲城縣孫鎮直社村2組村民。 3.輕度燒傷人員情況(3人) 馬文若,男,漢族,47歲,蒲城縣東楊鄉柳家村3組村民。 李忠剛,男,漢族,56歲,蒲城縣孫鎮黃寨村9組村民。 蒙成剛,男,漢族,47歲,蒲城縣平路廟鄉廟前村5組村民。 截至7月9日,3名輕度燒傷人員馬文若、李忠剛、蒙成剛已康復出院;2名中度燒傷人員趙福茂、何小娟,1名重度燒傷人員蘇亞文正在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效果良好,生命體征平穩。 (二)直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調查事故發生的經過、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友泰公司3號聚合反應釜卸料(當時釜內壓力約1.5MPa)至對應閃蒸釜時,由于閃蒸釜下部出料閥未關閉,致使高壓聚丙烯粉料及未反應完的丙烯氣體沖開輸送絞籠而噴出。由于噴出的粉料(具有可燃性)和未反應完的丙烯氣體與空氣形成爆炸混合物,同時由于粉塵碰撞、相互摩擦產生靜電,通過積累并放電從而產生點火源,在生產車間空間形成燃爆,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友泰公司:法律意識淡薄,漠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 (1)未嚴格執行蒲城縣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停產指令。5月13日,蒲城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友泰公司存在3條安全隱患,隨即下達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蒲]安監責改〔2020〕0888號),要求該單位停產停業整頓。6月2日,友泰公司向蒲城縣應急管理局申請復產,在沒有收到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違規組織生產。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操作規程形同虛設。工人嚴重違反聚丙烯裝置操作規程,未關閉3號閃蒸釜下部出料閥門,致使高壓聚丙烯粉料及未反應完的丙烯氣體沖開輸送絞籠而噴出,并在車間內迅速擴散造成燃爆,屬嚴重的違章作業行為。 (3)安全培訓不到位,未按照規定落實“三級”安全培訓。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何文偉對事故發生當班叉車工李忠剛只是經過簡單的培訓就上崗。 (4)企業主要負責人主體責任嚴重落空,在安全管理人員均不在位情況下擅自違規組織生產。法定代表人吳道哉6月18日去浙江融資;生產經理馮道杰于5月辭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均不在崗;僅有值班班長負責全廠安全管理工作。 2.蒲城縣應急管理局:雖然多次對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就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但是有些隱患仍然沒有整改,沒有采取強力的措施,行政執法不嚴、執法力度不夠,使企業對待整改問題不認真、不及時、不重視,甚至在停業整頓的情況下進行生產,導致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3.蒲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雖然管委會每周都對該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但該企業在停業整頓的情況下仍然進行生產,沒有及時發現和阻止,造成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事故性質 根據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調查組認為:這是一起因企業違規生產造成的危險化學品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認為,“6·22”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共造成6人燒傷,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責任人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調查組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依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對友泰公司和相關人員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友泰公司:友泰公司違規組織生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該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違規組織生產,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情節嚴重。處理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議由蒲城縣應急管理局對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個月,并監督企業整改安全隱患,暫扣期滿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上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渭南市應急管理局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2.企業相關人員(8人) (1)吳道哉,男,漢族,1975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對企業安全生產疏于管理,造成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理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第一款、九十三條規定,建議友泰公司給予撤職處分;渭南市應急管理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330326197510170711),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2)楊猛,男,漢族,1998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主控室主操,負責公司生產過程中各項指令的下達、各種電磁閥送電和停電的工作。因與包裝車間蒙成剛在3號閃蒸釜接料完畢后,兩人配合失誤,致使閃蒸釜下出料閥未關閉,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3)蒙成剛,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裝車間員工,負責對聚丙烯成品進行接料堆垛、閃蒸釜內成品料放料完畢后與主控室配合手動關閉閃蒸釜下出料閥。由于和主控室主操之間配合失誤,致使3號閃蒸釜下出料閥未關閉,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4)趙福茂,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裝車間組長,負責包裝車間生產時的全面工作,安全巡檢,設施設備安全運行,及時制止各種違規作業。由于在此次事故中未能檢查提醒班組人員關閉3號閃蒸釜下出料閥,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負有失職、失察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5)郭小鵬,男,漢族,1975年1月出生,友泰公司班長,事故發生時,負責公司當班生產期間的全面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安全管理職責。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撤職、辭退處理。 (6)邵明杰,男,漢族,1970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臨時聘任技術負責人,負責公司試車生產時的全面管理工作,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此次事故中,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存在盲區,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7)張思妮,女,漢族,1990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安全管理失職之責。處理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由渭南市應急管理局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由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撤職處理。 (8)何文偉,男,漢族,1982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在此次事故中負有對員工教育培訓缺失,巡檢和安全管理走形式等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友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辭退處理。 (二)對蒲城縣應急管理局相關監管人員處理意見(3人) 1.王宏偉,男,漢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蒲城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負責蒲城縣應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由蒲城縣紀委監委給予誡勉談話。 2.王建華,男,漢族,1971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蒲城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全縣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化工企業進行日常行政監管。對分管股(隊)工作日常監管不嚴厲,執行監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由蒲城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3.王軍,男,漢族,1972年9月出生,危化一中隊副隊長,在本次事故中監管工作不細致、履職不到位、執法力度不夠,對本次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由蒲城縣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三)蒲城高新區和相關監管人員處理意見 1.蒲城高新區:轄區內友泰公司未嚴格執行蒲城縣應急管理局下達的停產指令,在停業整頓期間仍然組織生產,監管人員沒有及時發現和阻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處理意見:建議向蒲城縣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相關監管人員處理意見(2人) (1)杜軍鋒,男,漢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蒲城高新區副主任,分管園區內安全生產等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由蒲城縣紀委監委給予誡勉談話。 (2)陳鵬,男,漢族,1978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蒲城高新區實業公司總經理,友泰公司安全生產包聯干部,對友泰公司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本次事故負有監管責任。處理意見:建議由蒲城縣紀委監委給予誡勉談話。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6·22”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教訓深刻,充分暴露出蒲城縣安全生產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存在漏洞。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嚴格安全生產準入。蒲城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要科學布局全縣化工企業,提高化工企業落戶門檻,建立項目立項聯合審批機制,對安全風險高、投資規模小、裝備水平低的小化工企業堅決不予落戶。7月30日前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和化工建設項目“禁限控”目錄,對涉及光氣、氯氣、氨氣等有毒氣體,硝酸銨、硝基胍、氯酸銨等爆炸危險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危險性類別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入園,嚴禁落后產能落戶。要按照已制定的《蒲城縣渭北煤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整改提升方案》扎實完成整改提升任務,在安全風險等級不降低的情況下,不得承接新的化工建設項目。 (二)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管理體制,切實提升監管效能。蒲城高新區現有企業75家,安全監管任務重、責任大,但園區至今沒有建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日常安全管理缺位嚴重。蒲城縣要從體制機制上抓緊理順園區安全管理職能,按相關要求配足配強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專業人員,建立一支作風硬,專業化程度高的安全監管隊伍,徹底扭轉目前園區安全管理的被動局面,形成“一人一企、一企一策”的專項整治工作格局。 嚴把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人員進入關,進一步明確資格標準,嚴格考試考核,突出專業素質,擇優錄用。可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選聘專業人才,到2020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50%,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要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制度,實行監管執法人員到國有大型化工企業進行崗位實訓。認真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采取“執法+專家”模式,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及早預警防范。真正讓有重大風險的企業停下來,執法真正嚴起來。 (三)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和風險智能監測系統建設。蒲城縣應急管理部門要依托縣域內蒲潔能化等大中型企業的專業技術力量,建立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專家庫,提升安全監管專業化水平。蒲城高新區要盡快建立專常兼備的應急救援隊伍,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指揮調度體系,與園區企業數量多,風險等級高的實際相匹配。要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蒲城高新區安全環保監管平臺體系,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為基礎,建設完善化工園區智能監控系統,實現對園區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的化工工藝、3人以上重點崗位風險的監控預警全覆蓋。加快建設全縣安全監管網絡平臺,實現與安全環保監管平臺資源共享和互聯互通。 (四)加強專業培訓,嚴格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專業人員入職要求。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要建立化工夜校,每月不少于4天時間對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依托蒲潔能化建立實習實訓基地,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知識作為培訓的主要內容,切實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業務能力。2020年年底前,事故企業和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2022年6月底前達到相應水平。 (五)切實夯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全員全崗位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責任范圍、考核標準、獎懲辦法等,并嚴密組織和監督落實。督促企業建立主動報告安全生產風險和事故隱患制度,完善落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管控長效機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承諾、獎勵舉報和約談問責制度,嚴格“黑名單”管理,加大對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 (六)扎實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今年以來,自上而下在危險化學品領域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友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嚴重的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問題,反映出蒲城縣安全監管部門反“三違”專項整治流于形式、不求實效,要切實汲取事故教訓,重新安排、扎實開展反“三違”專項整治;要在中小企業深入開展排險除患專項整治,要聘請專家對縣域內規模相對小,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弱的企業進行風險再辨識、隱患再排查,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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